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53号 2002-01-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精神,为全面掌握和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时,必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必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案件报告后一周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见附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一周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三、案件分析报告主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剖析作案的手法,测算企业税负,检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票发售及保管、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管理等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总结发现案件的有效作法,提出防范措施。 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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