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2001]10号 2001-05-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目前,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资料时,都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能实行计算机申报退税。但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仍采用手工填报出口退税资料的方式,给出口退税的管理、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省局决定,今后凡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无论有无进出口经营权),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均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统一实行计算机申报退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 各地市国税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向企业发放“出口退税登记表”,并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初审合格后,签字盖初审章,报省局进行复审、编号、发放出口退税登记证及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外企业和太原市国税局所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并将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1、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 2、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 3、山西省外经贸厅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自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以上文件资料均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省直公司一式二份,地市企业一式三份,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提供2、3、6条。 三、出口退税资料的申报审核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退税,办税员应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涉外企业、太原市所辖企业除外),经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办税员证。办税员应按照规定要求,行证上岗,并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本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料。无办税员证或不按计算机申报要求报送资料的,退税机关将不予受理。 出口退税资料的装订、录入、申报、审核等按现行计算机申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原则上,在一个退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注销企业登记,但以下情况除外: 1、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2、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倒闭、停产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 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应及时到出口退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出口企业2001年报关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退税必须符合计算机的申报要求。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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