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深府办[1996]11号 1996-03-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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