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1996]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06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深府办[1996]11号          1996-03-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8日起全文失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03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