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会字[2022]360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1
摘要:各市(州)财政局要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22]360号        2022-4-11

各市(州)财政局,青海省代理记账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会[2022]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州)财政局要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州)财政局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9号)相关要求,各市(州)财政局要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下,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于2022年底前在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一是积极协调推进本地区电子印章制作、归集等工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通过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二是加强对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中的跟踪指导,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2年4月25日前将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 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州)财政局要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白银亮

  联系电话:0971-3660217

  电子邮箱:4536681740qq.com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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