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7]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5
摘要:已开具并交与纳税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如纳税人没有到开户银行实际缴纳车购税、没有将《税收通用缴款书》退还征收机关时,该份税票作废。开票人员在缴销票证时应附说明,注明作废。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7]63号             2007-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经过前期的积极努力,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推行的运行环境、数据迁移、基础代码及权限分配准备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新软件的顺利推行,省局现就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软件推行前的业务准备

  (一)完税证明准备

  1.在车购税征管系统运行前,各单位要保持1个季度左右的库存量,不足部分要在3月1日前补领。

  2.对已领用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应在盘点清理基础上,进行如下处理:对所有未填开的完税证明,包括各级征管部门票证库和车购税征收机构已领取未填开的完税证明,要按照连续号段统计,逐级向省局上报《车购税未使用完税证明清单》(附件1)。清理统计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5日停止办公时间,上报省局时间为3月6日上午10点前。

  对各地上报未填开的完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录入系统(票证入库),然后通过系统按照各地上报数据进行出库处理,发放给各市。各市将省局发放的完税证明相应发放(票证出库)给所属区县局和市级征收机构。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需将上级发放的完税证明定量出库给有关使用人员。上级国税机关在系统内作完税证明出库处理时,必须遵循谁上报的完税证明号段出库给谁的原则。下级国税机关在系统内作入库处理时,应同原上报的完税证明号段及其数量进行核对,以确保系统出入库完税证明的准确性。

  3.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完税证明,要认真清理核对,登记造册,审核消号,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其中报废完税证明要清理封存,经报批后销毁。

  (二)宣传准备

  1.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车购税征管系统的推行工作。

  2.对因推行车购税征管系统导致纳税人办税流程变化的,要将变化后的流程在办税大厅公示;对因特殊原因需暂停车购税征收或停办二次业务的,要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3.对因推行车购税征管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要耐心进行解释,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4.为统一全省宣传口径,省局拟定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知识问答(请各市在省局10服务器下载)、《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告》(附件2),供各地宣传时使用。所有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应在适当位置张贴《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告》。

  (三)应急方案准备

  1.当车购税征管系统出现下列问题时,应当启用应急方案:

  (1)数据升迁工作未能按期完成,不能办理二次业务;

  (2)应用系统、硬件设备或网络环境出现故障,在工作日内需要停止对外办公或者恢复使用老系统。

  2.应急方案

  (1)当第一类问题出现时,应当立即向省局报告;省局同意启用应急方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车购税征收机构暂停办理二次业务;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告。

  (2)当第二类问题出现时,应当立即向省局报告,并由省局上报总局;经总局同意后,再由省局决定是停止对外办公还是恢复使用老系统;最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车购税征收机构执行,并向社会公告;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如果恢复使用老系统,则继续使用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恢复使用老系统期间使用的车购税凭证要单独造册,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计统部门。

  (3)为确保恢复使用老系统时各项工作不致脱节,应暂时保留老系统运行环境;对车购税征收机构已清理造册未使用的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以及预留的完税证明,暂时不要剪角作废,而应封存备用,待省局统一通知后再按规定处理。

  3.省局拟定了《关于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次业务的通告》(附件3)、《关于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通告》(附件4),供各地在启用应急方案时使用。

  4.当导致启用应急方案的问题得到解决时,应当及时重新全面使用新系统,同时停止执行应急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1日-3月8日)

  (一)进行历史数据迁移(由信息中心负责完成,在3月6日—3月8日进行)。

  1.3月5日17:30以前,各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完成所有需要在老系统处理的业务,以及数据备份、数据审核、整理数据库表结构的准备工作。

  2.3月6日—8日,各车购税征收机构停止对外办公,进行历史数据迁移,省局安装新车购税征管软件。

  3月6日9点前,各市局信息中心将数据库迁移文件和相关情况统计表上报到省局10服务器“各市上报/车购税新版软件推行/各市历史数据目录下(登陆ftp口令:cgs,密码:cgs)”。文件统一命名为“XX市局数据库文件”,以沈阳市局上报数据库迁移文件为例:沈阳市局数据库文件由沈阳市车购办、于洪、新民、辽中、法库、康平、苏家屯、新城子、东陵局9个数据库文件包组成。

  (二)进行系统初始化设置

  车购税征管系统初始化工作包括客户端设置、系统管理、权限管理、票证管理四大类,具体内容详见《车购税征管系统使用手册》。

  各单位按照客户端设置、系统管理、权限管理、票证管理的顺序依次完成初始化工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各市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客户机需使用WIN2000或WINXP-sp2操作系统,安装IE 6.0(含)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在客户端登录时,首先要对IE浏览器进行设置,将车购税管理系统服务器的IP地址加入受信站点中。

  具体做法是:打开IE浏览器,通过“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在系统对话框中选择“安全”菜单,进入Internet安全设置页面,在“受信任的站点”填写并添加车购税管理系统服务器的IP地址。同时,车购税征管系统还需要ActiveX相关控件的安装。这样才可以保证客户端能够正常、准确的登录和使用车购税征管系统。

  2.市局登陆省局车购税征管系统应用服务器地址,按照系统初始化后的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并赋权本级机构用户。

  用户登录系统,用户名长度为11位(如果包含字母必须为小写),用户初始密码为8个8。对于CTAIS系统用户中涉及车购税系统操作人员的代码编制,原则上应与综合征管软件现有操作代码保持一致,特别是会统核算的计会统人员。其他新增人员代码按七位行政区划码加4位顺序码编制。

  3.设置征管岗位,分配权限,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设定。

  4.录入收款国库代码(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自行录入)。

  5.进行完税证明和其他税收票证入、出库操作,并最终发放到使用人。

  6.进行系统调(测)试。搭建模拟运行环境和正式运行环境,进行系统调(测)试,包括系统模块功能测试、模拟环境业务流程测试、车购税征收机构客户端与系统联接测试、系统运行调试(含表证单书打印格式测试,相应的软件及使用说明文档已放置省局10服务器:省局发布车购税新软件推行套打工具),车购税征管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连接及数据交互测试等。

  7.实施阶段的工作,要一天一汇报,以便省局掌握系统推行进展情况。

  三、运行阶段(从2007年3月9日起)

  (一)新系统上线运行,老系统停止使用。2007年3月9日,全省上线应用车购税征管系统,老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二)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

  (三)各地要跟踪新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国税局要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五)在新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要完善车购税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购税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

  (六)在新系统运行过程中,各市对出现问题应填写“车购税系统运行问题提交单”(附件5),逐级上报省局。

  (七)新系统上线运行一个月后,各市局要对运行情况进行小结,向省局领导小组上报。

  四、有关业务规程

  (一)税款缴库

  1.各级车购税过渡户仍可继续使用到2007年6月底。

  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缴款方式:

  (1)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包括征收大厅银行进驻点)以现金方式(包括使用P0S机)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缴现金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日将现金税款缴入车购税过渡户,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扫数就地缴库。

  (2)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构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税。征收机构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后,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构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构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后,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2.《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3.已开具并交与纳税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如纳税人没有到开户银行实际缴纳车购税、没有将《税收通用缴款书》退还征收机关时,该份税票作废。开票人员在缴销票证时应附说明,注明作废。

  4.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启用新系统、迁移历史数据前,必须将过渡户中的税款全部缴库,同时与国库对帐。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退税一律以转帐形式办理。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通过转账方式由国库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包括使用P0S机)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供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以及账户证明(一式三份,加盖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一份存纳税人征管资料,一份作为税收收入退还书附件存档,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其应退税款通过转账方式由国库退还到纳税人的指定账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1.车辆购置税未使用完税证明清单

  2.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告

  3.关于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次业务的通告

  4.关于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通告

  5.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运行问题提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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