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9]123号 2009-10-30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适用对象、审批申请与备案报告、审批与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请各基层局迅速组织学习培训,充分理解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辅导纳税人按新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基层局,即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二、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管理员、管理分局(科)调查核实后,层报基层局税政科、分管局长审批。审批流程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具体业务规程见附件,审批流程和时限分解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1日 (二)管理员审核:4日 (三)管理分局(科)长审核:2日 (四)税政经办人员审核:4日 (五)税政科长审核:3日 (六)基层局分管领导审批:3日 (七)管理员执行:2日 (八)办税服务厅人员接收:1日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资料由各基层局税政科留存保管,备案类资料由管理分局(科)留存保管。 四、落实协定待遇工作将作为外税处工作考核重点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外税处将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请各基层局高度重视落实协定待遇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注意收集相关案例,2009年12月10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和典型案例(至少1个)。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外税处反馈。 附件3_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doc 附件4_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doc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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