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193号 2002-06-1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 我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需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64号)的规定要求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