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7]490号 2007-12-2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被纳入第四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非税收入项目类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类发票工本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购买发票时收取。每发生非税收入的税务所,作为一个执收单位。 二、改革步骤及要求: (一)各局将收入过渡帐户保留至2008年1月10日(暂定,具体截止时间市局另行通知)。到期后,请及时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相应收入过渡帐户中非税收入余额(含非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一次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同时于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为基本帐户的除外),并填写《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及非税资金划转备案情况表》(附件3),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票证中心。非税收入改革后所收款项则通过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各局需开设的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按有关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批复后,市局另行通知。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的管理监督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根据我局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实际情况,自2008年1月5日(暂定,具体时间市局另行通知)起正式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一般缴款书》停止使用。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向纳税人开具的《票证工本费收据》暂可继续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何时启用市局另行通知。 (三)市财政局确定的负责财政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五家中标银行分别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其中光大银行作为我局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市级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四)光大银行负责北京市地税系统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和安装工作,此设备为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专用设备,不能挪作它用,各局要妥善保管。 三、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一)由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存在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多(发票窗口92个、登记窗口69个)、地域广、情况复杂等特点。改革后,我局采用直接汇缴和集中汇缴并行的方式,以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要。 1.直接缴库:按照有关规定,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的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此种缴款方式适合使用支票的缴款人)。 2.集中汇缴:按照有关规定,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票证工本费收据》,并于当日营业终了,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此种缴款方式适合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二)执收单位在缴款时,可选择五家中标银行中的任意一家进行缴款,但使用支票缴款的缴款人需到代理银行办理。 各局执收单位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均应按照北京市发改委统一批准的价格收取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执收单位每日于营业终了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执收单位,当日缴款确有困难的,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不按日缴款,具体缴纳时间依市财政局批复为准(具体要求市局另行通知)。 (三)各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量计划均按季报送,即:季度终了后20日前报送下一季度计划,市局据此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批后进行票据发放录入。具体操作流程参阅《北京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系统执收单位子系统用户手册》。 (四)各执收单位的发票、税务登记发售窗口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要及时结帐,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当月发票、税务登记证月报表和库存明细表报征管科。 (五)征管科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每一个执收单位当月实际发售数量及收取的工本费,汇总编制本局当月的《发票销售月报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库存情况统计表》,并分别通过发票系统、征管核心系统上报市局。 四、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各局的财务科、征管科要切实加强对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二)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三)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附件: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及非税资金划转备案情况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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