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进[2005]3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5]33号          2005-12-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迅速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并传达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每位干部。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做好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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