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5]33号 2005-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迅速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并传达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每位干部。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做好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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