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批转市清整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津政发〔1989〕72号 1989-06-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清整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 1989年6月19日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津政发〔1988〕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决定》和《通知》进行清理的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开办的官商不分、政企不分的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在财务上都必须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与同级财政挂钩。 二、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包括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公司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财税部门报告。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公司主办机关完成对公司清理整顿财务工作后,即与公司在财务上彻底脱钩。公司与主办机关的财务脱钩以后,主办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收取资金和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和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 三、主办机关已经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向全民所有制公司的投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管理渠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向集体所有制公司的投资,经核实后,可作为国家财政借款,限期归还同级财政,也可作为国家财政向集体所有制公司的投资处理。凡作为财政借款限期归还财政的资金,收回后,属于用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业留利投资的,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主管部门,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生产基金,不得用于再投资。 主办机关已向公司投入的财产不得转移,投入的资金不得抽走。凡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转移的财产和抽走的资金,必须立即如数返还,对拒不返还者,予以严肃处理。 四、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保留的公司,均需持市、区(县)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或签署保留意见的《自查情况报告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挂钩手续。清理整顿以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司,还应提供本公司一九八八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出具符合规定的近期查帐、验资报告,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财务挂钩手续。财政部门经过对公司核实财产、进行财务登记、明确财务隶属关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财务挂钩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对公司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公司与同级财政挂钩,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后,上交的财政收入,按照预算体制区(县)、街(乡)参与分成。为调动区(县)、街(乡)政府管理好公司的积极性,允许区(县)、街(乡)集中所属公司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本区(县)、街(乡)的生产和事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各类机关各类人员的工资性、福利性、津贴性支出及奖金支出。同级财政尚未建立的,先与区、县财政挂钩,待建立后,再由区、县财政划转关系。 五、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与其他企业合并经营的公司,其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一并移交并入单位,实行归口管理。原公司和并入单位都是全民所有制的,其资金、财产一律无偿转帐;原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并入单位是集体所有制投资的,其资金、财产可转作国家对并入单位的投资。 六、经过清理整顿,确定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公司,都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对撤销的公司,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财产,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主办机关投资应分得的部分,一律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生产。 七、所有公司都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和其他应上交的财政收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外,其他公司特批的各项减免税优惠,一律取消。公司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法规定,由公司向有关财税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八、所有公司的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自定标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凡过去有超越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再有发生,依法处理。 九、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漏税和截留、侵吞国家财政收入等违纪行为,应在清理整顿结束前,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十、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工会、妇联、共青团、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组织兴办的各类公司。 十一、为贯彻执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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