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格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2]125号 2002-10-2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鄂价费字[2002]165号)规定,现就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格通知如下: 经国家计委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格由省制定,其最终价格按规定执行(见附件),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的销售价根据物价局规定的最终价格,现同时给予明确(见同附件)。新价格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按新价格发售。 湖北省国税局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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