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1]069号 2001-03-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适用于卷筒型打字的税控收款机使用,发票代码第七位类别增加"5"代表卷筒式发票。 二、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基本规为每卷200套,每套宽度57毫米,长度127毫米,式样附后,发票的开具日期、顾客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销假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票内容,由税控收款机在发票的打印区直接打出。 三、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原试行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27号)和"广东省××市成品油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001号)停止使用。 四、该发票的使用计划和印制管理按照《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式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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