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发[2022]2号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8
摘要: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民发〔2022〕2号           2022-04-08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确保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现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一)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老年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伤残抚恤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领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同时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能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能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值的17%、25%和38%比例取整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保障需求、长期照护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具体由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四)建立退出工作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二、完善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五)坚持自愿申请。在自愿申请基础上,海南省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通过入户走访、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非海南省户籍残疾人向海南省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的,按照民政部和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严格发放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与社会保障一卡通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贴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七)落实跨省通办。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两项补贴动态管理

  (八)加强定期核查。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县残联不定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市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县残联可以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复核的情况,视情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九)加强系统应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每月底前将当月发放的补贴资金情况录入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低保、脱贫人口、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十)加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视情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四、完善两项补贴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各方资源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十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信息数据的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市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实现数据共享,每季度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十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要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人员已按照程序履职尽责,因申请人隐瞒事实情况、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造成错发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十四)完善资金分担机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省级财政不另外安排专项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及时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对象的残疾人证审核工作。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十七)提升保障能力。各市县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市县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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