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函[2006]473号 2006-09-28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6日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附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自2006年11月征收期(即税款所属期为10月)起启用,省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00号)下发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通知》中所列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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