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委发[2022]1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2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标杆,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市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委发〔2022〕1号           2022-01-02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日

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标杆,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市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三大光荣使命,聚创新之能、乘开放之势,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协同推进理念、制度、文化、政策等全面创新,在全面评估、集成梳理近年创新政策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全方位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通道,系统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在重要科学技术领域成为领跑者,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加快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打造创新型链主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根据上下游联合攻关、产学研用融合、场景应用开放、生产要素共享等年度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产业链配套企业,构建产业链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系统。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推进相关针对性措施落地见效。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探索建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智能电网等领域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通道”,争取试点实行“报备即批准”。

  2.培育壮大科技企业队伍。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发生的房租费用,由各区(园区)根据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100%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鼓励各区(园区)优先使用科技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完善培育机制,推动量质并举,更加注重成长性与贡献度。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在创业培训、项目研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

  3.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化发展。实施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行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工程化平台和产品应用转化平台,聚力打造一批平台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产业链骨干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应用场景搭建等。完善以行业服务收入、企业孵化质量、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本市场价值等为主要依据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机制。推动高校院所与新型研发机构工作量互认、研究生培养互通、科研人员互派、实验资源和科技成果共享。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统一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聘。

  4.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大研发投入。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健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的考核制度,采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企业创新激励基金投入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设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最低标准,加大创新发展在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的权重。

  三、聚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

  5.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围绕构建“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支持产业链骨干企业瞄准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对承担国家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的企业给予支持。加大对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含部省共建)支持力度。建设一批解决跨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新型共性技术平台,按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加大未来技术投入,在量子信息、区块链、基因技术、类脑智能、氢能与储能等领域前瞻性布局和培育未来产业。培育打造一批重点领域和未来产业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对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强化政策支持和示范推广。探索对从事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科研人员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深入实施“生命健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大生命健康科技专项支持力度。

  6.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加快“数字南京”建设,打造中国智谷,争取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等项目落地,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南京灾备节点)建设运营。打造“东数西算”重要节点城市,支持国家算力网综合调度试验场建设。推进城市治理“一网统管”,支持企业参与重点功能中心和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深入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信创产业公共平台和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建设,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支持大中型企业成立面向行业服务的软件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支持。

  7.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支持储能、氢能、零碳工业流程再造、低碳产品等节能降碳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支持园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等示范试点创建。支持钢铁、电力、石化、建材等领域龙头企业加强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推广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企业的产品。全面推进国家级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对换电车型开发及导入、换电车辆应用、换电站建设等给予支持。

  四、锻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8.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持续支持麒麟科技城与中国科学院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化合作,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重点培育信息高铁综合试验基础设施、百兆瓦级压缩空气储能技术研发与集成验证平台、开源软件供应链平台、生命科学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合连云港协同建设高效低碳燃气轮机数字化中心。在生物医学、原子制造等方向积极培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进中国能谷建设,打造能源发展未来城。

  9.推动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强化以紫金山实验室为代表的战略科技力量在国家实验室体系中的作用,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快突破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根据任务绩效给予服务保障和资金配套;打造紫金山科技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技术集聚区。支持生物育种钟山实验室落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在交通、能源、医药等领域争创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在宁既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新体系,打造国家重点实验室集群。对重点培育的实验室给予项目化支持,探索实行长周期评价机制。鼓励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多元化参与实验室建设。

  10.全面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实施“基础领航”工程,强化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支持开展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重大研究成果在南京实施产业化。推进南京应用数学中心建设。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对企业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支持中国科学院大学南京学院结合南京产业需求培养基础研究力量。

  五、广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11.打造高水平国家级人才平台。围绕创建国家级人才平台目标任务,建设战略人才力量培养平台、国际人才首选发展平台、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平台、区域资源集聚辐射平台,在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布局建设中发挥好战略支点作用。大力实施人才队伍锻造行动、人才载体赋能行动、产才融合进阶行动、人才改革集成行动、人才生态涵养行动,形成更具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创新环境优势。

  12.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聚焦国家、省重大需求和我市重点产业,发现、培养和服务战略科学家,吸引集聚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接续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统筹抓好各领域、各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向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等用人主体全面授权,支持人才放手创新创造,优化人才集成评价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着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生态环境。

  六、汇聚国内国际创新资源

  13.提高区域科创引领辐射能力。组建南京都市圈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都市圈城市科创资源集聚共享。建立都市圈科研计划项目经费跨城拨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互认和创新券通兑通用等制度。探索建立资源优势互补的“飞地园区”模式,加快沪宁产业创新带、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等载体建设,合力打造横向协同、垂直分工的产业链条,积极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与长三角区域高校院所等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共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资源,协作开展技术攻关。

  14.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提升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别国际合作园运营质效和影响力,开展更高水平“双向孵化”,按年度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优势,在保税研发、研发设备和耗材便捷通关、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领域,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综合支持力度。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积极加入创新类国际组织或多边机制,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

  15.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提档“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全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打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企业全周期服务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探索以“准入组合+负面清单”的方式,改进混合产业用地主辅用途组合及比例管理。支持各区(园区)将持有的产业空间向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租让,对符合条件的允许企业转租或分割转让。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便利度,动态调整涉企经营事项清单,开展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推广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办。推行“证照分离”“电子证照”。实施“i宁企”服务专项行动,建立市、区、街道领导干部对口服务工作机制。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建立研发用物品进口多部门联合评估和监管机制,简化前置审批手续,便利企业通关。

  七、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

  16.创新科技任务组织管理机制。发挥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先锋作用,实施科技体制改革攻坚工程。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健全奖补结合的资金支持机制,探索建立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非共识评审支持机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机制;探索开展“里程碑”式管理试点,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给予分阶段支持。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决策、科研经费管理、项目过程管理、科研团队组建等方面更大自主权。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综合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多维度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形成更加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

  17.加快高新园区体制机制创新。持续深化南京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管委会+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组建南京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持高新区构建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园”全链条式孵化服务体系。优化调整高新区绩效奖励机制,鼓励高新园区集成创新政策,加快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在高新区试点推进企业创新积分制度。强化存量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支持建设创新港、都市型工业功能区和城市硅巷。加快推进国家农高区和国家农创中心联动建设、融合发展、资源共享。

  18.健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机制。争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南京实施方案。优化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作为主要投资方式投资于本地企业,且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不低于50%。探索在市级科技创新基金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先进技术预研,共享成果收益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信贷支持。健全“宁创贷”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四方合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持牌机构、科技企业等参与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在南京市金融创新奖中增设资本市场金融科技专项奖励,对转为常规运营的试点项目给予奖励。

  19.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体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协同保护机制。打造南京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健全专利检索、咨询、评估、交易等功能。支持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宁落地。引导企业加快国际专利布局,推动成立知识产权涉外维权联盟。加快在宁建设IEC国际标准促进中心和认证中心,提升行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20.打造惠企政策落地便利化平台。强化“宁企通”政策网上办理兑现和区级站点设置,推进全市政策事项标准化,实现惠企政策“应上尽上”“集成直达”“即申即办”“免申即享”。在“我的南京”APP中全面增强企业服务功能。推动政策落实同向发力、适当靠前,加快资金兑现进度。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实施绩效和评估情况优化政策落实。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

  21.优化创新治理统筹推进机制。加强党对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委创新委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深化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调度推进机制。举办产业大讲坛,打造高水平政企交流平台。编印创新型城市建设典型案例,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积极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宁委发〔2021〕1号文件相关延续政策,并依据已有政策绩效统筹制定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专项文件,于2022年2月28日前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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