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4]168号 2004-10-20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20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 第三条 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员本人每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员职位对应的档案工资确定。 第五条 职员的档案工资按照现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规定确定,仅用于确定职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员档案工资以职员制度实行后的事业单位职位分类为基础,按职员的职位职级确定。职员的职位职级与现行事业单位职务级别建立对应关系(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1和附表2),职员聘任的职位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其对应的职务职级调整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职员制过渡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过渡为职员的,按聘任职位的职级确定档案工资。职员在过渡期间聘用的职级层次高于原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提拔职务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兑现;过渡期后的职级层次低于过渡前的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重新确定;过渡期前后职务、职级层次相等的,其档案工资维持不变; (二)职员制过渡期后,事业单位新聘用的职位或职级发生变动的职员,其档案工资的确定办法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人聘任职员职位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人聘任干部的有关工资政策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过渡为雇员的,其档案工资继续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继续运作。 第六条 职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下列规定确定退休待遇: (一)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退休费以职员退休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本人退休费比例与退休补助费比例之和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休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二)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三)职员实行计划生育的,仍按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但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25%计算。 第八条 职员退休时,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退休待遇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员经费属财政全额核拨和核拨补助的,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补足; (二)职员经费属自收自支的,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九条 职员经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待遇由退职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职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50%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职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第十条 职员退休前非因工(公)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6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前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档案工资;退休后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第十二条 职员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员失业、因工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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