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黄河大堤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号 2004-01-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黄河大堤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行费发票由山东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河务管理局等在收取黄河大堤车辆通行费时填开使用,其他票据不得代替通行费:Ii.票使用。 二、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代码为46,规格为176mmx70mm(60k);联次为单张二联式,第一联:记帐联,第二联:发票联;共5种面额,分别为l元、2元、5元、10元、20元。 三、通行费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山东黄河河务局按半年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由同级河务单位到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购买。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通往车辆频繁、河务管理部门按核定定额定期收取黄河大堤通行费等不宜使用小面额通行费发票的,结算时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或由河务管理部门购置税控装置,使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附件: 1.山东省黄河大堤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票样 2.黄河大堤通行费收取单位名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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