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011-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六、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船出厂合格证(船舶技术资料证明文件)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其中,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不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交强险业务。对于上述车辆,纳税人如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到地税机关办理。 (二)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对于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下列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除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警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纳税人应当携带使馆、领馆或者该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共交通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减免税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十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场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转账专用完税证)。其中,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 九、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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