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预[2013]6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7
摘要: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明确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办理要求,现制定《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预[2013]64号              2013-9-27

各区财政局、象屿管委会计财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明确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办理要求,现制定《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7日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明确具体办理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3〕1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享受《规定》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市、区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第三条 企业在申请有关总部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总部企业资格认定书或总部资格复核通过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全部材料: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原件);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业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或资格复核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除有特殊说明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第四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开办补助的,以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核定补助总额,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应在企业取得所购办公用房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年提出申请。补助资金以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实际购房房价核定补助总额;所购办公用房部分自用的,按照实际自用面积的购房总价占全部购房总价的比例核定补助总额。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申请企业除了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办公用房自用情况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关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以首次取得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年度的平均月租金水平核定12个月的租金补助总额。月租金按照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市场指导价与实际月租金孰低的原则确定。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申请企业除了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租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办公用房自用的证明材料。如有地税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也应一并提供。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四、五、六条按比例分年度办理扶持资金的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各个兑现优惠政策年度的总部资格认定书或资格复核通过证明。若某一年度未能通过资格复核的,则暂停拨付上述补助资金,待以后年度企业重新取得总部企业资格后,再继续予以兑现。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有关人才激励政策中,“高层次管理人才”是指总部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领军人才”是指根据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各项配套政策认定为领军人才的人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人才奖励政策的,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申请时除了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员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总部营销中心奖励政策的企业,计算奖励政策额度时,以销售该营销中心所属企业集团内市域外的其他企业产品的收入占营销中心总收入的比重核定其年度三税地方级留成情况及年度环比增量,有关销售收入均不含零售收入。申请企业未单独核算销售域外产品收入或无法明确区分销售域外产品收入情况的,不得申请该项扶持奖励。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营销中心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企业销售域外产品的收入(不含零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材料;

  (四)营销中心的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条 《规定》第九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国内乃至世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是指以下企业:

  (一)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

  (二)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三)台湾地区百强企业。

  申请享受《规定》第九条有关新设或新改制子公司扶持政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新设或新改制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企业与母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四)新设或新改制的子公司的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厦门市地方级收入的部分核定返还金额。

  第十二条 在计算与企业缴交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的扶持资金时,均应剔除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本区受理范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受理范围如有疑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反映,由市财政局确定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材料报送齐全的企业,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资金拨付手续。区级财政受理的单笔扶持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应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再予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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