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7]50号 2007-6-26 税屋提示—— 市局各涉税处室、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方便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市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修订]纳税人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二手房产权登记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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