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一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4年1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设定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现予公告。 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重新发布。将文件制定的依据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补充新增为制定依据。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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