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退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2003]47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省局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个体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后,原已经按小于新的起征点征收入库的税款是否予以退还。现明确如下: 1、各地可按调整后的起征点,对核定的月(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的且属于2003年1-4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已征税款退还给纳税人。退库项目列入增值税结算退税。 2、上述退税原则上不退还现金。可根据纳税人的开户情况,按规定退还到纳税人的指定帐户、存折或信用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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