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8]1号 1998-01-20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了加强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管理,以票管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堵塞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起,我市饮食业兼营娱乐、桑拿、洗浴等服务项目的业户停售"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一律使用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对已经二票进户的业户,各基层局要在1998年2月15日前将其"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缴销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票证处。在缴销社服发票过程中涉及的需要调整纳税档次、种类、税率的业户均由各基层局在3月1日前予以审查、核定、调整。 二、对饮食业中营业额较小,经营状况不太稳定的业户和近期因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违章 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业户,经基层局认定后可在购领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的同时扣税。 三、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独立核算的饮食业户(由各基层局认定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除外),在1998年2月底前要全部购领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 四、对因大二环工程动迁(有市政府批文的饮食业户),在缓征税款期间如购领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 五、饮食业户办理停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纳税大厅发票等有关窗口)结清所用发票的税款,封存剩余的发票,待复业后再继续使用。饮食业户办理废业或办理转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并缴销剩余发票。 六、对饮食业户开错并加盖"作废"戳记的发票联,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其整本发票用完并审核无误后,按整个先征税后退税,并缴销作废发票联。 七、根据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各基层局户籍发票科是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负起发票的领取、审批、发售、保管、开票、稽查与处理举报发票违章 行为等发票管理的职权。 八、为便于微机数据管理,所有饮食业户在"发票申购单"的企业编码栏内要改填业户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九、禁止同一饮食业户使用两种颜色的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同时要准确掌握四种颜色发票的发售标准。凡属各分局因核定税率不准(或销售错误)而造成的饮食业户所用定额专用发票的颜色与经营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要立即予以纠正。 十、对举报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的来信、来电、电访,各基层局要在接到举报的5日内处罚完毕,10日内给举报人提奖完毕,并于每月5日前填写饮食业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对拖欠举报查处,不按规定处理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局,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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