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223刑初943号 发文日期:2022-03-31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住开封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于2021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赵岩,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以(2021)豫02刑辖16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孙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黄某1控制的开封市优耐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乾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羿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磊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孙某某实际控制的开封市立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款773018.74元,虚开税额100492.41元,虚开价税合计873115.1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和抵扣税款。孙某某在案发后退出非法获利100492.41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尉氏县公某局传唤到案。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税务登记信息、数据查询单,尉氏县公某局出具的到案证明,折抵发票,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孙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孙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退出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非法获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已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492.4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赵园园 审判员 孙玉霞 人民陪审员 赵卫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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