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8]21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08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依法减免,从严管理,有帐可查,跟踪问效”的原则,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5号        2008-10-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管理,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分级管理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鄂地税发〔2003〕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城市房地产税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武汉市减免审批权限为60万元以下),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武汉市超过6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依法减免,从严管理,有帐可查,跟踪问效”的原则,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

  1.受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且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难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较大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房地产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困难减免,应从严管理。

  三、报批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

  (四)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时限

  (一)纳税人按年度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应在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减免申请的,应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受理决定。

  五、审批规程

  城市房地产税困难减免审批规程,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发〔2008〕119号)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管理,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办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减免税工作依法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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