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通知 税管函[2012]37号 2012-03-19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11年3月总署发布第17号公告,决定启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明确了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准入要求及申请程序。现接到中国农业银行来函,申请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已经完成技术联调和业务测试工作,具备了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你关区正式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通知。 抄送:上海电子口岸办,中国农业银行。 海关总署 2012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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