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782号 2000-10-09 近接中国煤炭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关于二000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报告》(中煤机财字[2000]第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十月九日 税 屋附件: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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