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发展公益慈善组织,促进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3]716号 2023-9-13 刘启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公益慈善组织,促进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力度营造行善光荣的社会氛围”、“推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激励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全国慈善表彰制度。民政部高度重视慈善表彰工作,已经连续举办了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作为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中华慈善奖”旨在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个人、爱心团队、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大力弘扬慈善文化,营造行善光荣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目前,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同时,积极推动建立省级表彰制度。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省份已经建立了省级慈善奖;广东、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在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研究设立慈善奖。 (二)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相关制度建设。一是推动出台《志愿服务条例》,制定部门规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组织编制《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志愿服务基础数据元》、《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等标准,明确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评价激励等各方面要求。二是建设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引导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评价激励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开展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推选、赛会交流等活动,加大对志愿者的激励,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志愿者激励嘉许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的建议 民政部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监管,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制度设计,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工作。待慈善法修订出台后,民政部将做好配套法规政策的修订、制定工作,并加强宣传普及和指导培训,做好政策法规实施工作。二是依托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慈善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设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社会公众查询慈善信息提供技术支撑和便捷渠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慈善组织充分运用各类数字新技术,提升信息公开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不断提升慈善组织公开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民政部 202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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