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月5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jjfgc@gdrd.cn 传真:020-37866802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规划原则】 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主体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分步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政府及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广东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推动南沙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办理涉南沙事项的绿色通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第六条【放权提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和有关程序将有关省、市管理职权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家同意后,可以将承接的国家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创新容错】 鼓励和支持南沙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南沙科学城建设】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广州南沙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中科院明珠科学园等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举办大湾区科学论坛等面向全球科技交流合作的论坛、展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 第九条【科技联合创新】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与港澳及国际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联合创新,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 第十条【科研人才引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开展科研人员引进、管理和激励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在南沙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南沙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南沙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或者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十二条【科创税收激励】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八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十三年。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 支持南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将国家重点产业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延伸至南沙,推动南沙联合港澳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粤港澳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南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科研物资和科研资金跨境便利】 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资自由流动,开展跨境科研用的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推广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便利措施,探索实施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实施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便利化措施,将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澳门地区牵头或者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推动南沙产业发展政策,优化南沙产业结构,布局深海、深空、深地等新兴领域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与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六条【数字产业】 支持南沙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加强关键数字技术攻关,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南沙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数字产业相关试点示范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十七条【智能制造】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南沙协同港澳建立智能制造合作创新机制,建设智能制造平台和粤港澳联合创新平台,发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 第十八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建设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智慧交通示范区,推进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研发,鼓励南沙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通互认,支持南沙符合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高(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海洋产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发展海洋产业,建设冷泉生态系统研究装置、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推动海洋能源技术产业化,建设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区和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制定天然气水合物产业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设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促进南沙形成从海洋资源勘探、装备制造到工业应用的全产业链。 第二十条【绿色产业】 支持南沙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协同港澳及国际开展绿色产业合作。推动南沙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气候投融资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产业合作】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合作,促进南沙与港澳产业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二十二条【投资服务】 支持南沙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和外商投资南沙服务平台,在政策咨询、项目对接、金融和法律服务等方面为企业投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维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金融平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南沙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与港澳金融合作,支持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产业园,促进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航运物流枢纽】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建设智慧码头,发展多式联运和临港经济。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南沙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拓展航运服务功能,延伸航运产业链。南沙保税油供应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民航、铁路、海关等有关单位,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运作,支持货物在南沙国际货运中心一站式办理通关和安检手续,发展海空铁联运。 第二十五条【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南沙建设集聚全品类的国际分拨中心。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第二十六条【构建国际交往平台】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端国际会议、国际组织落户南沙,在南沙举办国际性主题活动、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城市治理、营商环境、经贸交流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交往环境和配套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促进民间交流】 鼓励和支持华侨、归侨、留学归国人员利用海内外资源参与南沙建设发展。 鼓励和支持华侨、归侨、留学归国人员在南沙投资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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