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16号 2004-11-0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从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输出入银行于2004年5月与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输出入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