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税联发[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动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网络传递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20
摘要: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从外部门取得的评估价格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根据该评估价格测算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动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网络传递工作机制的通知

鹤税联发〔2024〕1号            2024-05-20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各县(区)税务局、鹤岗市各县(区)法院:

  为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涉税事项,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缩短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省高院、省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网络传递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作为该项工作主导部门,负责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对接双方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商定工作方式,做好业务指导。

  各县(区)法院、税务局作为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中的各项涉税信息交换、文书传递、协助执行等方面。

  二、涉税信息交换方式

  涉税信息交换方式依托鹤岗市数字政府运营指挥中心的档案管理平台,以形成电子扫描件通过数据化方式进行互联互通,有效的解决了人工传递耗时耗力的情况,让数据多跑腿,极大的缩减了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时间,减少纳税人缴费人不动产登记办税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市法院和市税务局需要通力协作,由市、县两级分别指定联络员,配置信息交换系统账号、密码,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熟练操作信息交换系统。

  三、涉税信息交换流程

  (一)文书式样一适用情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时,可在处置案涉不动产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档案管理平台向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该《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需载明执行案号、完成期限等内容,同时根据案涉不动产的实际情况,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拍卖裁定等相关材料。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查询案涉不动产涉税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回复。

  (二)文书式样二适用情况

  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调查后,按照该不动产有无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及欠缴税费种类、金额情况,通过档案管理平台向人民法院反馈《法院调查情况回复函》,体现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信息。如遇到特殊复杂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三)文书式样三适用情况

  在人民法院对案涉不动产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情况下,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本条所指税务机关,坐落在市区内的不动产需向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账号提交,坐落在两县的不动产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账号提交。

  (四)文书式样四、五适用情况

  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或两县主管税务机关收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调查和定向询价反馈工作,通过档案管理平台向人民法院答复《关于<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的复函》。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从外部门取得的评估价格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根据该评估价格测算税费。

  (五)文书式样六适用情况

  人民法院于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后,应向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本条所称税务机关,若该不动产无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应由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或两县主管税务机关收函;若该不动产有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则应由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函。人民法院应同时提供该不动产的《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法院调查情况回复函》、《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关于<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的复函》等相关文书。

  (六)文书式样七适用情况

  若该不动产无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或两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计算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完成期限。

  (七)文书式样八适用情况

  若该不动产存在历史欠缴税费情况,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和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或两县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的复函》,计算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和《历史欠缴税费明细表》,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完成期限。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偿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各县(区)法院、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更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资源,进一步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涉税事项,推送时应将推送信息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并主动提醒办理,确保工作衔接顺畅。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县(区)法院、税务局要对工作人员素质提出新要求,要根据业务新需求,组织业务培训,强化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此项工作稳步落地。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县(区)法院、税务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沟通,积极协调,规范操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将加强对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的跟踪问效,持续关注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税 屋附件:黑龙江省不动产司法拍卖文书范本.doc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