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对外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不缴?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投资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原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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