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 京税二[1992]350号 1992-04-2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财务处理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应缴纳的占用费,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 二、对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支付给国营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费,一律用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