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6]125号 1996-06-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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