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2]43号 2002-10-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曾作过规定,即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原来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的,目的是减轻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这一通知下发后,过去所作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