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04]17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2-19
摘要: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农办[2004]17号      2004-02-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实践证明,各地通过实施县级报账制,规范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了项目工程质量。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严格实行报账制,有的地区存在报账程序不规范,报账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对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以下简称《办法》) 进行检查,积极推行规范的县级报账制,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一、 要高度重视县级报账工作。今后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县,必须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也

  要实行县级报账。要把是否执行县级报账制作为考核项目县项目

  和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从2004年起,凡是没有实行

  县级报账制的,一律取消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

  二、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报账制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报账的,财政部门仍然要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认真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三、规范报账审核程序,明确拨款手续。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在报账过程中要明确和细化报账程序,完善拨款手续,严格把好审核关。实行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完成一定工程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除按《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报账手续外,还需提供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资金;未实行工程承包需预拨工程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额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报销工程材料款时, 还需提供材料的出库和人库单。凡是审核把关不严或未按规定手续进行报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必须对报账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 严格按《办法》规定实行规范的县级报账制。凡未按《办法》规定实行以拨代报的,均按未执行县级报账制处理。报账过程中要加强凭证管理,坚决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财会人员的培训,坚持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使财会人员做到既熟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又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六、加强对报账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对县级报账制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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