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7]236号 2007-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函[2009]1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第一条中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主要有:省行营业部包河支行、芜湖分行赭山支行、蚌埠分行中山支行、淮南分行舜耕支行、马鞍山分行团结广场支行、淮北分行相山西区支行、铜陵分行石城路支行、安庆分行龙啸支行、黄山分行荷花池支行、阜阳分行文峰支行、宿州分行汴河支行、滁州分行琅琊支行、六安分行人民路支行、宣城分行龙首支行、巢湖分行城东分理处、池州分行贵池支行、亳州市支行。 三、上述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今后若该企业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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