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59号 2007-12-2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情况进行清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做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3天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设区市局审批,设区市局要认真做好免税核销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及时通知县级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征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