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32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出口卷烟免税实行集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涉及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后,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政管理科)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通知》第三条涉及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一科)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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