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8]2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7
摘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对加油站进行管理。主动上门作好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告知加油站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加油机税控器具,及时进行维修时的现场监督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25号             2008-10-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切实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的管理,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审批的事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琼国税函[2005]3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3.成品油销售审核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销售的加油站适用本办法(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增值税、所得税管理适用琼国税发[2003]140号和琼国税发[2004]289号文)。

  第三条 各市县局为辖区内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其职责是:

  1.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对加油站投入使用的税控一体机、税控装置、读卡器、IC卡等税控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定;

  3.负责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以及税控器具的签(铅)封、拆封;

  4.负责对税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5.采用科学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检测油、倒库油用量;

  6.检查加油站购、销、存数量与已申报纳税的真实性;

  7.负责对IC卡读取的相关纳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

  8.配合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计量检测和防爆安检工作;

  9.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实施相应管理工作;

  10.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

  第五条 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在投入使用前报市县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审定,标准、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进行税控初始化,并报省局征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加油站在启用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之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主管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并填写《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与维护加油机税控器具,保障正常使用。

  加油机税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时要立即更换或维修,若不能恢复正常使用,而影响税控计税的,该加油机必须停止使用。

  第八条 加油机需要更换税控主板的,由各市县税务机关主管部门自行审验,并及时采集相应数据,避免税控数据丢失。对于加油站擅自更换税控主板等,造成加油机税控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加油站从购油源头进行全面稽查,以堵塞漏洞。

  第九条 凡到我省从事税控加油机和加油机税控装置销售、安装和维护的企业以及个人,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开展工作,并报省局征管部门备案。

  登记备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生产销售产品许可证;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4.企业认证的员工工作证明;

  5.销售、安装、维护人员身份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各台加油机要实行签(铅封)管理。加油机粘签封的部位是:税控一体机电脑主板外壳、税控装置外壳、税控装置与加油机的接线盒、防爆盒。

  签封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加油机税控器具维修需要拆启签(铅)封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进行监督,待维修完毕后,立即重新签(铅)封,并由拆签(铅)封、粘签(铅)封、维修经办人和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同时做好维修登记记录,省局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测量其库存,并对加油站实施油罐进油口进行签(铅)封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进行进、销、存核算,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加油站必须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登记制度,按日登记台帐,详细、完整地记录当日加油情况。

  台账要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的期限保管,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

  第十六条 加油站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月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同时,并对加油站IC卡进行数据比对。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受理加油站纳税申报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审核加油站IC卡读取的加油信息数据与加油站报送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数据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以IC卡为参考标准通知加油站如实申报。

  2.选取中石化加油站各油品月平均单价作参考标准,审查各油品月平均单价。发现误差率在3%以上时,要查清原因,属于加油站输入单价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按正确数据进行申报。

  3.将加油站当月各油品不含燃油附加费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加油站纳税申报销售额比对,出现差异时,要查清原因,属于加油站误报或瞒报的要及时纠正,通知加油站按正确数据进行申报。

  4.审核人在审核比对栏签字。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对加油站进行管理。主动上门作好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告知加油站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加油机税控器具,及时进行维修时的现场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加油站税收征管档案,实现一站一档。全面记录加油站的建站登记、税控初始化、税控器具维修、纳税申报审核、进销存核算、定期库存清查等情况。

  第二十条 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加油站进行以下管理监督:

  1.不定期地巡查签封完好情况;

  2.不定期抽查台帐记录的及时、完整情况,并与月份加油信息等数据核对;

  3.定期(至少一季度一次)检测各油品实际库存,与进销存报表核对;

  4.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与纠正,出现较大差异且加油站又不能说清理由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二十一条 稽查部门应每年定期对一定数量的加油站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和发现加油站成品油销售中的影响税控计税的各种情况,增强打击偷税的力度。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用量。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必须凭委托代储协议书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并按月报送实际出库和库存数量。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税收征管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要按工作要求,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紧密协作,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油站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使用未安装税控器具的加油机;

  2.使用未经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销售油品;

  3.擅自改动、拆卸、破坏税控器具;

  4.私自拆启签封标签;

  5.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6.输入不实的油品单价,影响销售额的正确计算的;

  7.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销售成品油的一般纳税人(现有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季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信息数据读取,并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海口市国税局进行比对。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加油站的税控器具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燃油附加费稽征部门的信息沟通,以深入掌握加油站的购销存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省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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