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0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2009-04-0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1、点击“企业端平台”;

  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

  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

  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

  5、点击保存。

  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

  3、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

  4、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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