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2009-04-0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 1、点击“企业端平台”; 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 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 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 5、点击保存。 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 3、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 4、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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