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20号 2002-05-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17日 龚厚平点评—— 学习税法不光是听老师讲,更要深入税务局(省局或总局法规人士)和企业,做到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这是我到四川税务局沟通结果,大家共享一下,多提意见!!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区别于《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点分析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下文后,许多专业文章大搞分析,但我这愚民实在不行,请示省局,经过答复,豁然开悟: 例:A是B的母公司,100%控股。B公司将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劳动力转移到C公司,获取对价。同时,B公司收到对价后清算分配回A公司的,适用于《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不征增值税。实质上是B公司出售资产与负债与劳动力,然后注销。 例:A是B的母公司,100%控股。B公司将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劳动力转移到C公司,获取对价。B公司收到对价后仍保留资格的,适用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征增值税。 关键点出来:不缴增值税,公司转让资产后必须注销的不征;若公司转让资产后仍保持主体的,缴税。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同样适用此类情况。 四川一家公司保留了负债的一部分转让,征了税的! 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亦类似此情况。这就合理解释了企业存续分立转移房地产须交营业税的理由;尽管目前理论界高手都认为不交,到省局行不通的理由在此!! 看来还得经常到税务局做客才能当个好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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