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0-12-25
摘要: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⑴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⑵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后再转让,未进入施工阶段,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差额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1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