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主要针对原所得税法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作进一步的明确—— “除另有规定外”是指根据新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制定的文件有效— 国税函[2009]118号: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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