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7-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市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试点纳税人应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附件:1-3汇总 1.天津市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2.天津市植物油及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表 3.天津市酒产品扣除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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