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2012年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执行减半征收。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四、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申报方式和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详情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mcjg.cn/)或厦门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进行查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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