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2013-02-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