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施行满两年 与改革目标相去甚远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东方早报 人气: 时间:2013-09-02
摘要:  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待迈出大步。   目标已提出20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

  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待迈出大步。

  目标已提出20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

  从新个税法实施后中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翘尾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降转升,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看,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中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在中国个税制度中,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然而,虽然近些年,财产转让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等项目增长较快,但工资薪金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2012年为例,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

  在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的如今,不仅是工薪所得,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都成为个人收入的关键渠道,而无论从税制本身还是从国际经验,个税都应该体现出是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中低收入者少收税的思路,实现税负公平。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中国现行个税制度基本体现出“量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的承受能力)课税”原则,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根本上还是要推进个税制度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个税改革环环相扣涉及税制乃至户籍
  “中国目前的个税设计,还是体现出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各国都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

  刘尚希认为,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负上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因为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个税作为更加直接地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税种被频频提及,个税改革也更加呼唤提速,而在个税改革目标早已敲定的背景下,改革的核心还是路径的选择问题。

  今年初,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税等税收优惠。

  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上述措施是目前个税改革推进的突破口,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应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综合改革,涉及税制、征管乃至户籍等一系列改革,需要一个宏观、整体的设计,应该看到的是,目前个税已经具备改革的条件,应下定决心突破,有序加以推进。

  中国个税法颁布实施于1980年,至今已有30余年,期间历经数次调整,主要涉及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再次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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