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2013-10-09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0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部分经销企业既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又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经纪业务,为进一步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使用,我们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业务属于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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