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7号 2013-1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附征除外)。 二、纳税人应当分月计算应纳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及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 三、本通告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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